一是产生过程不同。传统宗教的“神”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,是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歪曲、虚幻的反映,是一种超自然的“神灵”,通俗点讲,这种“神灵”是摸不着、看不到的,它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,“信则有,不信则无”。除基督教、伊斯兰教、犹太教等为一神教外,其它宗教大多信奉多种“神灵”,如“山神”、“河神”、“战神”、“土地神”等等。邪教的所谓“神”是邪教扯谎编造出来的,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是唯一的,即邪教教主,。如“法能功”的“神”是李洪志,“全能神”(又叫“东方闪电”、“实际神”)的“神”是杨向彬等。
二是目的意义不同。传统宗教的“神”主要是人们对图腾、祖先或是自然物产生崇拜后的一种精神寄托,目的是让人们在痛苦、恐惧、绝望中看到一种新希望,他们的“神”是善意的,也有“惩恶杨善”之功能。
三是行为方式不同。传统宗教里的“神”,其产生有社会的根源也有自然的根源,是宗教信徒所追求和信仰的最高境界,是人类在漫长的自然进化和社会发展中自然产生的精神寄托方式。如道教信徒认为天界存在一种可以主宰人间生死祸福的“神仙”世界,同时相信人可以通过修炼达到超脱尘世、神通变化、长生不老的神仙境界,其行为方式是自然的、光明的。邪教“造神”主要是歪曲盗用传统宗教教义中关于“神灵“的概念,编造现实中的“救世主”,神化邪教教主。如“全能神”利用基督教的影响力对《圣经》妄加解释,将其教主说成是与耶和华、耶稣为同一个“神”的女基督;“法轮功”则盗取佛教所倡导的“真善忍”,把人们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姿意曲解、断章取义,从而神话教主李洪志,把李洪志推上一个至高无上的神坛。邪教的行为从一开始就阴暗、诡秘,见不得阳光。
四是后果影响不同。传统宗教之“神”,是一种精神崇拜,不扰民更不会对抗社会和政府,宗教迎和社会主流主张,劝人向善,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,合法的宗教活动也受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。如《宪法》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,同时,国家还专门出台了《宗教事务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宗教活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。邪教的“霌s鵩娃k、害人,更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,危害了国家的安全稳定。如“全能神”谎称2012年12月21日“世界末日”来临,制造恐慌;李洪志的“消业”、“上层次”、“圆满”等歪理邪说,诱骗2000多法轮功痴迷者失去生命。邪教之“神”的所做所为,是法律决不允许的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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