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识某一事物,实际上是指认识一个人所认识的事物。任何一种认识,除了认识客体之外,还有关于这一认识的认识。这种元认识意味着其中有一种对该认识的真实性的认识。这样,任何一种认识,不仅有认识性的要求,而且还有真实性的要求。比如说,“这是一支笔”,必然涉及(a)对一支笔现前存在的认识,而且还涉及(b)对该认识的认识,以及(c)对该认识的真实性认识。换句话说,我的认识(a)“这是一支笔,”必然暗示(b)“我知道我认识‘这是一支笔’”以及(c)“我知道我对‘这是一支笔’的认识是真实的。”
现在的问题是,我们如何知道(b)及(c)?陈那倡导自明性和自证性的认识论理论,强调每一种认识既知道认识的本身,也证明认识本身具有认识的真实性。为了证实这一观点,他提出二重认识论(dairnpyajnana二相智)。按照他的说法,每一种认识都具二重的形式,也就是,作为认识本身的主观的形式(自相,似自,现似自)和客观的形式(境相、似境)。换言之,每一种认识都有认识形式和实体形式。按正理论的次第型的认识论,我们先有(a)一个最初的反思,然后有(b)和(c)作为随后的反思。陈那反对这一理论,提出同时型的认识论,认为(a)(b)(c)三种情况是在同一组条件下发生的。
在认识形式(现似自)中,一种认识了解其自身,并且把它和别的认识区别开来。这便是称为自明性(即自证性或自显性)的认识论。这一理论是陈那根据无常学说而提出的认识论的根本理论。如果说一种认识是一种无常的、在另一瞬间就停止存在的精神状态,那末我们不是在该认识刚一产生的时刻获得对该认识的认识,就是要否定对该认识的认识的可能性,因为在另一瞬间该认识就不再为随后的认识所认识(不承认无常论的人也可以支持这一理论;光作论师在前弥曼差派中就是这样作的)。因为对一种认识的认识是一个在经验中产生的事实,它只能在自明性的认识论范围内来理解;这是说,在认识对象的同时,也知道这一认识的本身。
认识的实体形式(现似境)是由对象所决定的,所以它能够确立认识的真实性。对象就是认识所依据的真实基础。事实上,对象不仅有引起认识的作用,而且能使这一认识和别的认识区别开来。认识由对象来决定,用譬喻的说法,这种由对象构成的认识规定性叫做具有对象形式的认识。认识在具有对象形式时,便有成为真实的充足条件。所以陈那这样写道:“认识真实性的证明,仅在于它具有对象的形式。”
真实的认识是对对象的认识;但问题在于:无论什么对象它都认识吗?还是只认识某个特殊的对象,而仅仅由于对这个特殊对象的认识,它才成为真实的认识?陈那坚持说,既然真实的认识仅仅来自特殊的对象,它就必须表现那个对象的形式。换句话说,特定的对象是和每一认识相对应的,而正是那个特定的对象规定认识的内容;惟有这一规定性才是对那个认识的真实性的证明。这样,当我们对某物的蓝颜色有一个鲜明的认识时,我们承认这一认识是由认识某物是蓝色、不是黄色所规定的;同时,这一规定性是由于在认识本身中反映出某物是蓝色的现象(现似,行相)所造成的。只是在这时候,认识才能说是对象的正确反映(真实表象)。如果认识和对象对不上号(不一致,不合),认识便不是由对象所决定,这就会导致荒谬了。要使认识成为真实,它必须反映对象的原来形式。这一点只有在认识以对象形式而产生才有可能。因此,认识的真实性在于和对象的形式的同一性。陈那解释说:“在认识中,无论出现事物的什么形式,例如,某物是白或非白,它是一个在被认识的形式中的对象。”当陈那谈及形式的一致性时,人们不应从字面上来理解,因为认识不能等同于对象。认识和对象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。一是认识范畴,一是实体范畴。因此,谈论二者的一致性是无意义的。总的意义是,每一认识必然涉及一个对象,而每一个真实的认识也必须如实反映它的对象。如实反映对象,形象地说,就是具有对象形式的认识。这一点,慧作论师以新生儿为例作了说明。新生儿和他父亲相象,人们便说他具有他父亲的相貌,虽然事实上他不可具有和他父亲一样相貌的作用。这种说话方式只是一种譬喻的说法而已。
二重认识论是以一种更为基本的“有相智”理论为依据的。按照这一理论,认识绝不能没有它自己的形式。这和正理论观点相反。正理论认为认识单纯地反映对象的形式,而其本身却不具有任何形式。然而,必须说清楚的是,二重认识论的主张绝不意味着这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认识实体。这二者只是为了概念的分析而加以区别的。
陈那主要是一位瑜伽行学派(唯识宗)的哲学家。这一学派的哲学观点,为二重认识论提供足够的理论基础。按瑜伽学派的观点,“识”的本身同时表现为主观和客观(见分和相分)。其实,既没有主观,也没有客观。这些都是思维结构(遍计所执或妄执或比度)。一个人如果摆脱了主观和客观的二元论(圆成实性或离能所二取性),便能证得纯唯识的境界(即唯识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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